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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賃產業為金融週邊產業之一環,主要功能在於補充資本市場及銀行體系融資功能不足之處。特別是提供中小企業關鍵性的補充資金,以協助其營運成長,這也是美、歐及日本等國家金融週邊產業能蓬勃發展的主因,並在該國的金融體系中扮演極重要的角色。       

       而租賃業和金融機構一直處於競爭又互補的微妙狀態,但一般的金融機構受法令規定不易放款給財務較不透明化的中小企業,租賃業在合理風險評估下,提供給不同風險程度的客戶差異化服務以獲得利潤,這使得租賃業的業務員操作彈性更大,能有更多空間發揮創意、不受限制。
 
產業上、中、下游之關聯性:
 
      租賃係為「以融物代替融資」之理財方式,由出租人向供應商購買機器設備後,再出租予承租人,承租人不需先行墊付大筆現金,僅需於租賃期間按期繳付租金,故租賃產業上、 中、下游之關聯性可以下圖表述:
 
 
 
 
① 產業上游:資金提供者與設備供應商
 
       租賃業者之資金來源,除股東之自有資金外,多仰賴銀行融資、發行商業本票或公司債支應。邇來,公司規模大者或體質健全者,則透過資產證券化或上市櫃於資本市場直接 籌資,然整體而言,租賃產業最主要之資金來源仍以金融機構融資為大宗。 租賃業者另依據承租人營業所需之設備廠牌、規格與價格需求,向設備供應商購買設備 後出租予承租人使用。
 
② 產業中游:租賃業者
 
租賃業者提供以資產為基礎的融資服務,並按股東與經營者結構可分為各類體系,詳述於本章競爭情形一節。
 
③ 產業下游:資金需求者 ( 承租人 )
 
       租賃業者之客戶群涵蓋個人、微型企業、中小企業乃至於大型企業,與金融機構的客戶群或有重疊,然兩者經營模式及專精市場並不全然相同。租賃業係服務中小企業為主、 以靈活、彈性的操作方式見長,適時提供客戶在金融機構的額度外,取得關鍵性的補充 資金以協助營運成長,故在產業結構上與金融機構間屬競合關係。 (3) 產品發展趨勢:
       台灣租賃產業在發展初期,僅以辦理生產、運輸、公用事業、衛生、教育及公共行政機構所需之機器及設備為主,後隨經濟發展、法令嬗遞,為滿足中小企業營運時所面臨資金匱 乏的問題,產品推陳出新,包括辦理原物料、成品、半成品及存貨之分期付款買賣業務、 車輛及營建機具之動產擔保交易、應收帳款受讓、飛機及船舶租賃、汽車租賃等產品。 展望未來,台灣推動立法中之融資公司法,將可讓租賃、分期付款等業者順利轉型為融資 公司,可從事放款、票據貼現、票據及有價證券以外之保證業務,除有助於促進融資業務 多元化,亦可提供企業與民眾多元管道之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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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zzahum71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